從(cong)相(xiang)關(guan)監(jian)管(guan)政(zheng)策(ce)來(lai)看(kan),科(ke)創(chuang)板(ban)是(shi)獨(du)立(li)於(yu)現(xian)有(you)主(zhu)板(ban)市(shi)場(chang)的(de)新(xin)設(she)板(ban)塊(kuai),屬(shu)於(yu)上(shang)市(shi)公(gong)眾(zhong)公(gong)司(si)。從(cong)法(fa)律(lv)地(di)位(wei)等(deng)方(fang)麵(mian)來(lai)說(shuo),科(ke)創(chuang)板(ban)在(zai)上(shang)交(jiao)所(suo)上(shang)市(shi),與(yu)上(shang)交(jiao)所(suo)的(de)主(zhu)板(ban)、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是平行的。因此,其他類型上市公司投資者適用的稅收政策,同樣適用於科創板投資者。
7月22日,科創板鳴鑼開市,首批25家科創板公司正式上市交易。截至當日收盤,科創板25隻股票全線飄紅。那麼,投資者持有和轉讓科創板公司股票,需要關注哪些稅務問題呢?
持有環節:關注股息紅利的稅務處理
在(zai)股(gu)票(piao)的(de)持(chi)有(you)環(huan)節(jie),投(tou)資(zi)者(zhe)主(zhu)要(yao)需(xu)針(zhen)對(dui)股(gu)息(xi)紅(hong)利(li)所(suo)得(de)進(jin)行(xing)稅(shui)務(wu)處(chu)理(li)。在(zai)實(shi)操(cao)中(zhong),應(ying)根(gen)據(ju)自(zi)身(shen)身(shen)份(fen)和(he)所(suo)持(chi)股(gu)票(piao)的(de)類(lei)型(xing),采(cai)取(qu)不(bu)同(tong)的(de)稅(shui)務(wu)處(chu)理(li)方(fang)式(shi)。
個人投資者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按持股期限,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1個月內(含1個月)的,就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即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投資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為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減半征收;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實行差別化征收。
對法人投資者來說,可就其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但要注意適用條件:投資應為權益性投資,且為直接投資;被投資方也應是居民企業;如果投資的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流通的股票,需連續持有12個月以上。
如(ru)果(guo)投(tou)資(zi)者(zhe)是(shi)境(jing)內(nei)合(he)夥(huo)企(qi)業(ye),對(dui)應(ying)的(de)稅(shui)務(wu)處(chu)理(li)方(fang)式(shi)還(hai)將(jiang)不(bu)同(tong)。由(you)於(yu)境(jing)內(nei)合(he)夥(huo)企(qi)業(ye)不(bu)是(shi)所(suo)得(de)稅(shui)納(na)稅(shui)義(yi)務(wu)人(ren),而(er)是(shi)以(yi)每(mei)一(yi)個(ge)合(he)夥(huo)人(ren)為(wei)納(na)稅(shui)義(yi)務(wu)人(ren)。因(yin)此(ci),筆(bi)者(zhe)認(ren)為(wei),合(he)夥(huo)企(qi)業(ye)的(de)個(ge)人(ren)投(tou)資(zi)者(zhe)取(qu)得(de)的(de)股(gu)息(xi)紅(hong)利(li),不(bu)能(neng)適(shi)用(yong)差(cha)別(bie)化(hua)稅(shui)收(shou)政(zheng)策(ce),應(ying)根(gen)據(ju)《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dui於yu屬shu於yu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法fa人ren合he夥huo人ren取qu得de的de股gu息xi紅hong利li,從cong法fa理li上shang看kan,由you於yu並bing不bu是shi直zhi接jie投tou資zi取qu得de,不bu能neng作zuo為wei免mian稅shui收shou入ru。具ju體ti如ru何he處chu理li,建jian議yi谘zi詢xun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的de意yi見jian。
轉讓環節:關注增值稅及所得納稅義務
在股票轉讓環節,主要涉及增值稅及所得稅,也應根據投資者身份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
對於個人投資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個人所轉讓股票屬於應稅限售股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下簡稱167號文件)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的規定,應就其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非應稅限售股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及167號文件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36號文件規定,轉讓股票應按照金融商品業務繳納增值稅。同時,應將股票轉讓所得並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根據36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應按照金融商品買賣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於合夥企業的股票轉讓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科創板上市公司相關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及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試點等稅收問題,也適用現行稅收政策。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