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公告
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關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
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凡有原購房發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的金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無(wu)原(yuan)購(gou)房(fang)發(fa)票(piao)信(xin)息(xi),但(dan)能(neng)夠(gou)提(ti)供(gong)房(fang)地(di)產(chan)評(ping)估(gu)機(ji)構(gou)按(an)照(zhao)重(zhong)置(zhi)成(cheng)本(ben)評(ping)估(gu)法(fa)評(ping)定(ding)的(de)舊(jiu)房(fang)及(ji)建(jian)築(zhu)物(wu)價(jia)格(ge)評(ping)估(gu)報(bao)告(gao)的(de),土(tu)地(di)增(zeng)值(zhi)稅(shui)扣(kou)除(chu)項(xiang)目(mu)金(jin)額(e)按(an)以(yi)下(xia)標(biao)準(zhun)確(que)認(ren):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格),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納稅人支付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費用。
三、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住房),既無原購房發票信息,又不能提供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征收率為5%。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坐落於大連市行政區域的舊房及建築物,經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10日
(來源:大連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