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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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de)方(fang)式(shi)辦(ban)理(li)。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自(zi)行(xing)判(pan)斷(duan)符(fu)合(he)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條(tiao)件(jian)的(de),可(ke)在(zai)納(na)稅(shui)申(shen)報(bao)時(shi),或(huo)通(tong)過(guo)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在(zai)扣(kou)繳(jiao)申(shen)報(bao)時(shi),自(zi)行(xing)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同(tong)時(shi)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的(de)規(gui)定(ding)歸(gui)集(ji)和(he)留(liu)存(cun)相(xiang)關(guan)資(zi)料(liao)備(bei)查(zha),並(bing)接(jie)受(shou)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後(hou)續(xu)管(guan)理(li)。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及其他關於國際運輸的協定。
本辦法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benbanfasuochengkoujiaoyiwuren,shizhianguoneishuishoufalvguiding,duifeijuminnashuirenlaiyuanyuzhongguojingneidesuodefuyoukoujiaoshuikuanyiwudedanweihuogeren,baokuofadingkoujiaoyiwurenheqiyesuodeshuifaguidingdezhidingkoujiaoyiwuren。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負有征管職責的稅務機關。
第二章 協定適用和納稅申報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見附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六條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後,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並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一)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非居民納稅人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填報信息和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並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第十條 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可ke享xiang受shou但dan未wei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而er多duo繳jiao稅shui款kuan的de,可ke在zai稅shui收shou征zheng管guan法fa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自zi行xing或huo通tong過guo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向xiang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要yao求qiu退tui還hai多duo繳jiao稅shui款kuan,同tong時shi提ti交jiao本ben辦ban法fa第di七q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資zi料liao。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一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留存備查資料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 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後續管理,準確執行協定,防範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時,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在(zai)後(hou)續(xu)管(guan)理(li)或(huo)稅(shui)款(kuan)退(tui)還(hai)查(zha)實(shi)工(gong)作(zuo)過(guo)程(cheng)中(zhong),發(fa)現(xian)依(yi)據(ju)本(ben)辦(ban)法(fa)第(di)七(q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資(zi)料(liao)不(bu)足(zu)以(yi)證(zheng)明(ming)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符(fu)合(he)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條(tiao)件(jian),或(huo)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存(cun)在(zai)逃(tao)避(bi)稅(shui)嫌(xian)疑(yi)的(de),可(ke)要(yao)求(qiu)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或(huo)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限(xian)期(qi)提(ti)供(gong)相(xiang)關(guan)資(zi)料(liao)並(bing)配(pei)合(he)調(tiao)查(zha)。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並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非居民納稅人、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可(ke)以(yi)向(xiang)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提(ti)供(gong)資(zi)料(liao)複(fu)印(yin)件(jian),但(dan)是(shi)應(ying)當(dang)在(zai)複(fu)印(yin)件(jian)上(shang)標(biao)注(zhu)原(yuan)件(jian)存(cun)放(fang)處(chu),加(jia)蓋(gai)報(bao)告(gao)責(ze)任(ren)人(ren)印(yin)章(zhang)或(huo)簽(qian)章(zhang)。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要(yao)求(qiu)報(bao)驗(yan)原(yuan)件(jian)的(de),應(ying)報(bao)驗(yan)原(yuan)件(jian)。
第十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後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十六條 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不bu符fu合he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條tiao件jian而er享xiang受shou了le協xie定ding待dai遇yu且qie未wei繳jiao或huo少shao繳jiao稅shui款kuan的de,除chu因yin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未wei按an本ben辦ban法fa第d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扣kou繳jiao申shen報bao外wai,視shi為wei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未we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申shen報bao繳jiao納na稅shui款kuan,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依yi法fa追zhui繳jiao稅shui款kuan並bing追zhui究jiu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延yan遲chi納na稅shui責ze任ren。在zai扣kou繳jiao情qing況kuang下xia,稅shui款kuan延yan遲chi繳jiao納na期qi限xian自zi扣kou繳jiao申shen報bao享xiang受shou協xie定ding待dai遇yu之zhi日ri起qi計ji算suan。
第十七條 koujiaoyiwurenweianbenbanfadiliutiaoguidingkoujiaoshenbao,huozheweianbenbanfadishisantiaoguidingtigongxiangguanziliao,fashengbufuhexiangshouxiedingdaiyutiaojiandefeijuminnashuirenxiangshouxiedingdaiyuqieweijiaohuoshaojiaoshuikuanqingxingde,zhuguanshuiwujiguanyijuyouguanguidingzhuijiukoujiaoyiwurenzeren,bingzelingfeijuminnashuirenxianqijiaonashuikuan。
第十八條 依(yi)據(ju)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法(fa)第(di)三(san)十(shi)九(jiu)條(tiao)規(gui)定(ding),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未(wei)依(yi)法(fa)繳(jiao)納(na)稅(shui)款(kuan)的(de),主(zhu)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可(ke)以(yi)從(cong)該(gai)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其(qi)他(ta)收(shou)入(ru)項(xiang)目(mu)的(de)支(zhi)付(fu)人(ren)應(ying)付(fu)的(de)款(kuan)項(xiang)中(zhong),追(zhui)繳(jiao)該(gai)非(fei)居(ju)民(min)納(na)稅(shui)人(ren)的(de)應(ying)納(na)稅(shui)款(kuan)。
第十九條 zhuguanshuiwujiguanzaihouxuguanlihuoshuikuantuihaizhashigongzuoguochengzhong,faxianbunengzhunquepandingfeijuminnashuirenshifoukeyixiangshouxiedingdaiyude,yingdangxiangshangjishuiwujiguanbaogao;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序。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述查實時間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資料、個案請示、相互協商、情報交換的時間。稅務機關因上述原因延長查實時間的,應書麵通知退稅申請人相關決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 zhuguanshuiwujiguanzaihouxuguanliguochengzhong,faxianxuyaoshiyongshuishouxiedingzhuyaomudeceshitiaokuanhuoguoneishuishoufalvguidingzhongdeyibanfanbishuiguizede,shiyongyibanfanbishuixiangguanguiding。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建立信用檔案,並采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協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同的,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