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於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